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6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汉军与周少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汉军,周少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2744号原告:朱汉军,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周少山,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朱汉军与被告周少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少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汉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少山偿还为陈军担保向朱汉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000元(利息自2016年10月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7年6月),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7日,周少山为陈军担保,向朱汉军借款50000元整,双方约定违约金20%。经朱汉军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至今没有偿还。因借款人下落不明,只有起诉担保人周少山。周少山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7日,陈军向朱汉军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并载明“如不能及时偿还,本人自愿承担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周少山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并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后,朱汉军因催要借款未果,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朱汉军提交的借条及庭审中的陈述予以印证。周少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朱汉军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朱汉军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其与陈军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周少山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周少山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汉军向周少山主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该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朱汉军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借条中并未载明有利息,应视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合同约定不能及时偿还则承担借款本金20%即10000元的违约金,结合涉案借款本金数额50000元和法律保护限额月息20‰标准,折算为10个月利息,本案的借款时间为2016年10月7日,计算至2017年8月7日为10000元,故朱汉军可自2017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6%主张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朱汉军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汉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其中违约金10000元、利息自2017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周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