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2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贵有、张茂娇等与梁贤作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有,张茂娇,梁贤作,戴炳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668号原告:李贵有,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张茂娇,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梁贤作,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戴炳莲,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梁贤作之妻。原告李贵有、张茂娇诉被告梁贤作、戴炳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贵有、张茂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有、张茂娇以民事诉讼不能有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有、张茂娇撤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原告李贵有、张茂娇负担。审判长  张星辉审判员  邱烨强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婉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