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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栾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栾某,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孙某,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山区。本院在执行栾某与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孙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