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郑清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郑清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968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70号B1栋2楼208室。法定代表人:李学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雄、卓亮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清云,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郑清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审 判 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祉希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