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长清与何永福、魏强、吉林市五虎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清,何永福,魏强,吉林市五虎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清,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李翰冰,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永福,男,汉族,1962年8月3日生,住址: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魏强,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生,住址: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吉林市五虎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长清与被执行人何永福、魏强、吉林市五虎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永福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长清70000元,并对被执行人何永福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5天。被执行人吉林市五虎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长清260000元,该260000元由被执行人魏强交付给被执行人吉林市五虎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长清合计共收到33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长清自愿放弃其余执行款项,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