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善超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善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48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善超,男,23岁(1994年3月10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莘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善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京0114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被告人赵善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原审被告人赵善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赵善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善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赵善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其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赵善超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善超撤回上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璐审 判 员 郑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乾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申政伟书 记 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