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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湖州南浔晨开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湖州南浔晨开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03行审206号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法定代表人:徐晓荣,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湖州南浔晨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横街集镇桥南横三公路旁。法定代表人:陈玉根。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湖州南浔晨开木业有限公司采取强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措施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湖州南浔晨开木业有限公司实施的楼梯生产加工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同意,擅自建成并已投入生产,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依据法定职责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被申请人湖州南浔晨开木业有限公司未依照该决定书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不采取强制措施,将会给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为了防止对环境造成进一步损害,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的禁止令申请,被申请人湖州南浔晨开木业有限公司在环保部门审批及相关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成验收之前,停止在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横街集镇桥南横三公路旁湖州南浔晨开木业有限公司的楼梯生产加工活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本裁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邵钧伟人民陪审员  张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林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