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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10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金生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晨立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金生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晨立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10157号原告: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村第三工业区入口右手第二栋。法定代表人:黎伟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育,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金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安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莲。被告:深圳市东晨立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桥北环大道中心路治安楼侧第三栋九楼906室。法定代表人:李莲。原告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金生涂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晨立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凤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小敏邬东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