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亚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亚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4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亚琴,女,1993年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遂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亚琴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被告人尹亚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1日,被害人陈某邀请被告人尹亚琴到自己位于松阳县古市镇城隍小区的家中同住,当晚,二人睡在同一张床上。6月1日2时许,尹亚琴趁陈某熟睡之际,将陈某戴在左手上的黄金手镯摘下,后藏匿于卫生间抽水马桶的水箱内。陈某发现手镯不见后报警,当天,处警民警将尹亚琴口头传唤至古市镇派出所。2017年6月1日上午,陈某在自己家中将黄金手镯找回。经鉴定,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99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亚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金手镯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尹亚琴的身份及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尹亚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亚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使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亚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叶大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