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秦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112号被执行人秦岩,男,汉族,1990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隆尧县,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秦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秦岩名下的冀E×××××车辆档案及手续。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秦岩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