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余伟铭与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伟铭,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489号原告:余伟铭,男,199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女,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之母。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惠济区毛庄。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余伟铭诉被告郑州毛庄绿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余伟铭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伟铭撤诉。案件受理费8043元(已减半),由原告余伟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