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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21、王某2等与路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高某,陈某,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89号之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住陕西省西安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住住陕西省西安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住西安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住凤翔县。被执行人路某某,户籍地贵州省。王某1、王某2、高某、陈某与路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移送现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各项物质损失共计202016.19元。本院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路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家庭财产等经济状况进行了三次调查取证,并调取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高某、陈某等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