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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与钟传多、叶天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钟传多,叶天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220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一区宋康路**号。负责人:罗宏伟,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认东,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水任,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钟传多,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叶天记,男,汉族,1960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诉被告钟传多、叶天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钟传多、叶天记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织篢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