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4268叶建军与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军,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268号原告:叶建军,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山,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女,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路18号。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军与被告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建军负担。审判长 唐锡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