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姜丹与彭宏宇、江西融汇四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丹,彭宏宇,江西融汇四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407号原告:姜丹,女,1981年5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彭宏宇,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江西融汇四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盘龙花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曾建江。原告姜丹诉被告彭宏宇、江西融汇四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丹撤回对被告彭宏宇、江西融汇四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全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