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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姜丹与彭宏宇、江西融汇四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丹,彭宏宇,江西融汇四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407号原告:姜丹,女,1981年5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彭宏宇,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江西融汇四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盘龙花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曾建江。原告姜丹诉被告彭宏宇、江西融汇四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丹撤回对被告彭宏宇、江西融汇四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全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