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宗华伦与胡九龙、刘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华伦,胡九龙,刘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746号原告:宗华伦,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兵,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九龙,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刘雷,女,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宗华伦诉被告胡九龙、刘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华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治红书记员 司忆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