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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政士、林鹭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政士,林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陈政士,男,1951年2月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被执行人林鹭生,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暂住福建省厦门市,申请执行人陈政士与被执行人林鹭生租赁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分为两项:行为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应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37号1-32、33单元房屋以及三台五匹空调和一台三匹空调返还申请执行人;金钱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占用费。其中行为执行部分,本院已经于2017年3月29日执行完毕。关于金钱部分,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券等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靖峰审判员  杨志民审判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再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