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6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松、吴冠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松,吴冠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6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冠婵,女,200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理人:孙某(母女关系),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天津卓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松因与被上诉人吴冠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上诉人王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