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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金云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金云祥,张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费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被执行人金云祥,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梅花,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特25号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金云祥、张梅花(2017)浙1081执费18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云祥有车牌号为浙J×××××;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云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