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金云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金云祥,张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费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被执行人金云祥,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梅花,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特25号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金云祥、张梅花(2017)浙1081执费18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云祥有车牌号为浙J×××××;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云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