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克瑞、青岛富星复印机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克瑞,青岛富星复印机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克瑞,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富星复印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职务: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 涛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