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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663李月芹与张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芹,张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1663号原告:李月芹,女,汉族,1987年7月24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张书生,男,汉族,1984年7月30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李月芹与被告张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李月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月芹负担。审 判 长  王卫华人民陪审员  浦永顺人民陪审员  于胜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