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91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洪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洪慈,赵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执保101号申请人: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火炬城英萃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苏进新,董事长。被申请人:赵洪慈,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城区。被申请人:赵娜,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城区。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洪慈、赵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洪慈、赵娜相应价值335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济宁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已经生效的(2017)鲁0891民初191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洪慈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曹县支行营业室的银行账户(账号:62×××17)存款33500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