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宋明与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闵行二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闵行二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3591号原告:宋明,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闵行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金宇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男。原告宋明与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闵行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兆韦德XX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明,被告一兆韦德XX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陶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履行其售卡时向原告作出的承诺,即副卡持有人同时携主卡、副卡即可进入一兆韦德XX店消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4月11日在被告一兆韦德XX店的会籍顾问贺玲处购买了类别为董事卡的健身卡,这一卡种,包含记名主卡一张,不记名副卡一张。购卡前,被告的会籍顾问对原告就《会员协议》作出了副卡持有人同时携主卡、副卡即可进入一兆韦德XX店活动的解释和承诺,原告基于谨慎和自身的需求,要求被告的会籍顾问共同现场确认了这一解释和承诺在一兆韦德XX店得到切实执行。基于此,原告购买了董事卡。购卡后至2016年9月的6年多时间里,一兆韦德XX店也一直不间断地履行了这一承诺。但在2016年12月31日一兆韦德XX店装修后恢复营业时,被告单方面废除了其会籍顾问售��时对原告的承诺,要求副卡持有人需由主卡持有人本人陪同方能入场。原告认为,被告单方面取消承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一兆韦德XX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董事卡协议书明确约定在主卡人入场的情况下,副卡人才能入场,根据合同上下文的理解,“卡”是不能进入会所锻炼的,条款中的“卡”,就是持卡人的意思。自有董事卡起,一直是如此规定的,从来没有出现过主卡人不到场、副卡人可以入内的情况。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0年4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一兆韦德健身卡,并签订《会员协议》,约定原告所购卡种为董事卡,原告为主卡持有人,合同价格23,888元,主卡卡号XXXXXXXX、副卡卡号XXXXXXXX,合同备注信息:“此卡为董事卡,此卡为主卡,副卡卡号XXXXXXXX,主卡和副卡须同时使用,在主卡进入会所的同时,副卡才可以进入会所锻炼……”。另,被告提供《“董事卡”协议书(上海)》一份,该协议书对载有“使用规定”:“‘董事卡’含一张记名主卡和一张不记名副卡。……根据本协议关于主副卡规定,乙方除在上海黄浦城市会所(仅限记名主卡人使用)外的其余会所使用时,每天仅可携带一人入场。……因一兆韦德各个会所情况不同,乙方及所带客人在会所使用‘董事卡’时,应遵守所在会所的规定。”该协议上另载有“宋明”字样的签字,并盖有一兆韦德XX店的入会章。2016年8、9月,一兆韦德XX店进行装修,后于2016年12月31日重新开张。诉讼中,原告自述,自购卡之日起至2016年8、9月份被告装修前,原告家人及朋友均可持主、副卡进入一兆韦德XX店使用,无需原告本人持主卡陪同。2017年1月1日起,原告家人或朋友需在���告陪同下持主、副卡进入一兆韦德XX店使用。以上事实,由《会员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协议》系被告向原告提供健身场所、健身器材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服务合同,《会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董事卡的副卡持有人在进入一兆韦德XX店使用董事卡是否需要主卡人陪同?第一,《会员协议》中有关董事卡使用规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本案中,《会员协议》载明“主卡和副卡须同时使用,在主卡进入会所的同时,副卡才可以进入会所锻炼”,根据��面意思理解,仅能理解为主、副卡需同时使用,副卡不可单独使用,条款并未明确载明需要主卡人陪同,副卡人才能进入会所锻炼,也未明确禁止副卡人在持有主、副卡的情况下进入会所锻炼。退一步说,即使上述条款可以理解为主卡人进入会所锻炼的同时,副卡人才可以进入会所锻炼,该条款也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被告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故对该条款的解释,应当以原告作出的解释为准。第二,关于被告提供的《“董事卡”协议书(上海)》,原告虽对《“董事卡”协议书(上海)》上的签名不予认可,但根据《“董事卡”协议书(上海)》上载明的“根据本协议关于主副卡的规定……每天仅可携带一人入场”,仅能理解为主卡人在使用主、副卡时,可以���带一人入场,但也未明确禁止副卡人在持有主、副卡的情况下进入会所锻炼。第三,本案中,原告自2010年4月购得一兆韦德XX店的董事卡,若一兆韦德XX店自始不允许本案副卡持有人持主、副卡进入会所锻炼,原告现于2017年5月提出本案诉讼,时隔7年之久,亦不符合常理,故本院根据常理推定,一兆韦德XX店于原告购卡后,事实上允许本案副卡持有人持主、副卡进入会所进行锻炼、消费。综上,被告就有关董事卡需主卡人携带副卡人一同锻炼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签订《会员协议》的目的以及双方对董事卡使用的交易习惯,为维持合同履行的稳定,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宋明所购董事卡之副卡持有人同时持主卡(XXXXXXXX)、副卡(XXXXXXXX)即可进入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闵行二分公司开设的健身场所进行健身、消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闵行二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