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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龙金与吴艳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龙金,吴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财保30号申请人彭龙金,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吴艳珍,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彭龙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艳珍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彭龙金以其名下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吴艳珍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彭龙金名下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可可审判员  陈建勇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