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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3408号原告:曹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杨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过错赔偿金30000元;三、婚生子杨某由被告抚养;四、依法分割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某某路房产一套,房屋价值15万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原、被告于某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杨某随被告杨某某生活,原告曹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永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