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程增堂与孙国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增堂,孙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程增堂,男,汉族,1957年4月17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孙国全,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增堂与被执行人孙国全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国全履行了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程增堂与被执行人孙国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