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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广西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民终6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和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给付执行款50.8603万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7486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民终6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