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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月莲与梁亚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月莲,梁亚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383号原告:邓月莲,女,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贤、邵宜杰,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亚球,男,成年,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月莲诉被告梁亚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月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月莲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月莲以与被告梁亚球正在调解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月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邓月莲负担。审判员  古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丽云罗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