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小红、陈淑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小红,陈淑芬,赖金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小红,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淑芬,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厦门市思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赖金跃,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漳州市芗城区。再审申请人朱小红因与被申请人陈淑芬、赖金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小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志梅审判员  李耀光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燕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