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8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蒙小烈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8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某,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罗甸县罗悃镇。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家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自家位于罗甸县罗悃镇罗苏社区平榜村里烈组把岭坡处的丢荒地内捞好杂草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焚烧。因风较大火势蔓延向把岭坡,烧毁了本村村民韦某1、蒙某4、杨某4等农户的杉木林、板栗林、枫香林、青冈等树木。经当地村组干部扑救后,火势于当日21时许被扑灭。经罗甸县林业局规划设计队测算,此次过火面积20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81.44亩。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明,以被告人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请依法判处。同时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由,庭审中以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为由,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罪名无异议,并以系过失行为,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到位于罗甸县罗悃镇罗苏社区平榜村里烈组把岭坡自家的丢荒地内清理杂草,以便栽种杉木苗。被告人将杂草清理成堆后,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焚烧,因风较大火势蔓延向把岭坡引发火灾。18时19分许,群众电话报警,公安机关赴现场调查处理。经当地村组干部扑救后,火势于当日21时许被扑灭。在火灾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扑救,并向参加扑救的该村村警王某1心认可系其不慎引发的山火,并要求带其到林业派出所处理,后王某1心及罗悃镇计生站干部蒙某5和驾驶员护送被告人到罗甸县森林警察大队,蒙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失火的事实。经罗甸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火灾面积及损失进行鉴定,此次火灾烧毁的树种主要是青冈树及特殊灌木林,全为烧伤,火灾过火面积205亩,其中森林过火面积181.44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72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一)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案件的来源系群众报警及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实。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3、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外貌特征及具体身份信息情况。4、归案、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在案发后向该村村警王某1心认可系其不慎引发的山火,并要求带其到林业派出所处理,后王某1心及计生站干部蒙某5和驾驶员护送被告人到罗甸县森林警察大队,蒙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失火的事实。5、鉴定聘请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聘请罗甸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火灾面积及损失进行鉴定。6、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依法将相关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7、资质证书:证实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具有相应资质的事实。(二)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含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起火点为被告人户位于罗悃镇罗苏社区平榜村里烈组把岭坡的自留地内;被告人辨认出火灾现场位于罗悃镇罗苏社区平榜村里烈组把岭坡的自留地内,该处系其自留地,现场留有火堆四个,均为白色炭堆,其中一个火堆已栽有一株杉木苗,起火点东面15米处遗留有锄头两把,其中一把木质锄把已被烧断,起火点南面4.6米处有背兜一个,背兜东面2米处分别有铁桶、塑料桶、塑料瓶各一个,铁桶里面装有泥浆,已栽的杉木苗部分已被烧毁。(三)罗甸县罗悃镇河西村“4.3”森林火灾调查报告:证实经调查,该起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05亩,其中森林过火面积181.44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20.00元。(四)证人证言1、蒙某1的证言:那天,我去罗苏换手上的伤药,约3时20分,在我到平榜时我父亲打电话给我说让我来家打火,我到里烈巴岭坡时应该是3时40分。我去到后见支书王某2,主任班某,副主任蒙某,还有杨某某、杨某2、杨某5及护林员蒙某一等人在打火。2、蒙某2的证言:2017年3月23日13时许,我到盘圆坡巡山时,发现有火从巴拉坡往坡上烧,已经烧到半坡了。我就打电话给村支书王某2,接着我就与杨某某到坡上去打火,到现场后,我见蒙某某和他爱人在打火,火是从蒙某某家土里头烧起来的,是蒙某某在他家土里栽杉木苗,割草捞成堆后用打火机烧,不慎才引发的山火。火烧过的地方有杉木林、板栗林、桐木林、青冈林和杂木林,被火烧的林子有本寨韦某1家的杉木林、蒙某某家的板栗和杉木、蒙某4家的板栗林和杨某4家板栗林。在晚上22时许火才被全部扑灭。3、蒙某3的证言:2017年3月23日15时许,村支书打电话给我说有山火,叫我去打火。因我没有家,我在朗顶放羊顺带巡山看看有没有人上山烧火,我就打电话给我儿子让他去打火。在我回家途中遇到蒙某某家兄弟,他说山火的起火点是从我们村蒙某某家土那里烧起来的,我们都喊那个地方叫做把岭坡。我晚上8时到家后,看见社区的很多干部都参加打火,火大约是在晚上9时左右打灭的。被火烧过的地方有杉木和青冈树。4、杨某1的证言:2017年3月23日下午约3时许,我去罗苏赶场回来的路上遇到支书王某2,他说寨子这边有火烧山,叫我和他一起去打火,我就同他去了。去到后,我看见蒙某某在他家土里面打土里面的火。被火烧的山,我们叫做把岭,上面有板栗、桐子、青冈、枫香树等。火是在当晚9时半到10时左右打熄的。5、王某1松的证言:蒙某某是我老公。前几天,是我同他一起去巴拉坡上栽栽杉木,我们都是先割草捞好后才栽树,但没有烧捞好的草。2017年3月23日12时许,他一人从家里到巴拉坡上去栽树,走之前,我叮嘱他到坡上后不能烧火,他答应后就出门了,我也去田里做小季了。下午,我在寨子上看到火烧坡的时候,就明显感觉到是从我家土里面烧上去的,我就立即跑去扑火。我到后,问他为什么要烧火,他说他知错了。当时火也很大打不熄,但是我们并没有放弃继续扑火,我还看见有蒙某2、杨某6、韦某2、杨某7、蒙某一、杨某8去打火。6、蒙某4的证言:蒙某某是我亲哥。2017年3月23日下午3时许,我在家洗衣服时发现火烧坡已经烧到我家杉木林里面了,起火的小地名是把岭坡(把拉坡),火是在当晚上九点过被扑灭的。我家被烧的树林有杉木和板栗树,还有我们寨子的杨某9、杨某10,平榜的罗某某家的杉木林和板栗树。我对我哥没有什么要求,其他家要求赔偿。7、杨某2的证言:我们村发生火烧山我是知道的。当天是村支书王某2打电话给我说这边发生森林火灾扑不灭了,让我去支援扑火,我就去了。我去到把岭坡后,有王某2,还有罗苏社区的黄某等很多人在打火。蒙某某跟我说他当时在他家土里烧蚂蚁时起风了,就控制不住火势了。他也一起参加打火的,我还对他说喊亲朋来一起打火,火烧面积越小责任就越轻,他老婆王某1松还在骂他说这回要着坐牢了。火是在晚上9时左右被扑灭的。被火烧的地方青冈树较多,其他都是一些杂木,如桐子、杉木、板栗等。8、杨某3的证言:2017年3月23日在我们村发生的火灾我知道的。我与杨某2、杨某1等人去打火的。我们去到把岭坡时,我见蒙某某和他老婆王某1松在打火,王某1松一边打火一边骂蒙某某说:“怎么说你都不听,这回你烧着山没有,你要着坐牢。”被火烧过的地方有杉木、板栗和其他树木。9、王某2的证言:我是平榜村支书。2017年3月23日下午3时许,里列组的护林员蒙某2打电话给我说里列发生森林火灾了。我带领村里面的人员到现场(把岭坡,又名把拉坡)打火时,有七八个有在扑火,火已经烧到牛坡了,当时气温高、风大,加上是上坡火无法控制。现场扑火的人当时跟我说火是从羊圈前面的农土里面开始燃起来的,这块土是蒙某某家的,我当时问蒙某某他承认是他用火引起的。直到晚上9时40分左右才将火扑灭。被火烧的地方有杉木林、板栗林、油桐林、青冈林。10、罗某1的证言:2017年3月23日在我村发生的山火我清楚的,是里列组的蒙某某烧的,因当晚蒙某某就被社区的带去罗甸了。我家被烧的有板栗和油桐树,还有罗某4、罗某2家的板栗、桐林被烧。蒙某某是低保户,国家还补助他,要他赔他也赔不起。11、罗某2的证言:2017年3月23日下午在我村发生的山火我知道,地点在里列组翁把来,是里列组的蒙某某种杉木时不小心烧着的,我家的板栗和油桐被烧了,还有罗某1、罗某4以及蒙某某自家的板栗和油桐也被烧了。蒙某某家是低保户,每年都要国家补助,他人也比较老实,我对他没有什么要求。12、王某1心的证言:2017年3月23日15时30分许,我们社区接到报称,在里烈组有山火发生。我们赶到现场时,已经有里烈组的部分村民在扑火,我们社区人员也立即参与扑火。在扑火过程中,我看见蒙某某也在扑火,我就问他是不是他烧火引起的,他说当天他到把岭坡给前几天栽好的杉木苗浇水时,踩到蚂蚁窝,蚂蚁爬到他身上,他就烧蚂蚁窝才引发的山火,他说能不能罚一两百元钱算了,我说这个事情要林业派出所处理。他说他错了,愿意接受处罚,他说林业派出所在哪里他不知道,让我们带他去。后来黄某就安排我与蒙某5和一个驾驶员送他去林业派出所了。13、蒙某5的证言:我在罗悃计生站工作。2017年3月23日16时许,罗悃镇政府接到报称,平榜村里烈发生山火。随后,政府就安排了两个车过去,因我当天身体不好,我负责开车,没有上山扑火,就在平榜村委会那里等。18时许,我接到电话让我到发生山火的寨子里去接人,驾驶员开车带我过去寨子后约十多分钟,我看见蒙某某和王某1心从坡上很自然地走下来,没有逼迫的样子。后我们就直接把蒙某某送到了林业派出所。(五)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3月23日11时许,我到我家位于巴拉坡的丢荒土里去栽杉木苗。我先割地里的草并捞成堆,15时许,我用打火机点燃草堆,目的是烧干净好栽树,突然有风来,火势非常大一下子就烧出土边去了,并四处蔓延起来,我就扑救,但火势太多根本打不熄,我就到寨子上叫人来打,也没有那个愿意帮忙,我就和我爱人王某1松跑回去继续扑救。我们到时看见有杨某11、蒙某2等人在扑救。被火烧的山坡内有杉木林、板栗林、桐子林、青冈林,有我家的板栗和杉木、寨子上的蒙某4家的杉木和板栗、韦某3家杉木林都被烧了。之后我就被带到罗甸了,火是什么时候被扑灭的我就不清楚了。上述证据业经庭审中举证、出示和质证,被告人蒙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应依法予以采信,并确认上述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生产用火不慎而过失引起山林火灾,造成森林过火面积181.44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72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失火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失火造成的过火有林地面积超过10公顷,但是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后能积极参与扑救,且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能在现场主动向村警承认系其失火引发的火灾,同时请求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公安机关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视为情节较轻,依法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上述相关量刑情节,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明权人民陪审员 罗克胜人民陪审员 李应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大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