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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5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林燕与张进清、王湘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林燕,张进清,王湘容,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5596号原告程林燕,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代理人焦熙,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进清,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王湘容,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五星路188号荣安大厦20楼。负责人李恒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林燕诉被告张进清、王湘容、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林燕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程林燕提起之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