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婷婷、胡正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婷婷,胡正山,李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婷婷,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胡正山,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德芳,女,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韩婷婷申请执行胡正山、李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14778元(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止),诉讼费611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963元,合计2748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胡正山、李德芳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2748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