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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泰州市隆泰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上海玺恩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隆泰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李德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玺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葛蔚芝,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民终1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钱款共计612354.95元、诉讼费321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顾红顺、代理审判员马永强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相关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也可以向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的法院主张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民终1238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