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1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与蔡义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蔡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新业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仲明。被执行人:蔡义锋,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义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文武路2号首层之二的厂房交还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并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占用费计算方式:按每月8244元的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交还涉案厂房之日止)及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236.6元由被告承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被执行人已搬离所占用的厂房;因被执行人的户籍住址在广东省××市,本院已委托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当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481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9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庆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