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781号原告:李某甲,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李某,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保全费3020.00元,计7420.00元,由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佟 薇代理审判员 陆冬梅人民陪审员 徐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