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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781号原告:李某甲,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李某,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保全费3020.00元,计7420.00元,由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佟 薇代理审判员  陆冬梅人民陪审员  徐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