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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辛启超、郝怀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启超,郝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辛启超,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郝怀国,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辛启超与郝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