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成文与被上诉人黄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成文,黄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成文,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安区。委托代理人:杨兆玉,鹤岗市南山区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忠民,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安区。上诉人孙成文因与被上诉人黄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成文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成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成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50.00元,均由孙成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晓辉代理审判员 刘晨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