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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刘凯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刘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5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负责人王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凯伟,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9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依据(2014)禹民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凯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以(2017)豫1081执535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53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邢 晶审判员 :徐勇锋审判员 :王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