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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国强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03刑初120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强,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鹤壁同力水泥有限公司工人,住鹤壁市淇滨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20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芳、司秀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强及其辩护人李海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5日15时许,刘国强酒后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与建设街交叉口东边原名人酒店大厅的棋牌室打牌。在打牌期间,刘国强与王某3发生口角,刘国强将王某3拉至棋牌室大门口,二人在发生推搡争执过程中,刘国强将王某3推倒在地,致王某3头部着地受伤,刘国强担心挨打逃离现场。当日15时接到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王某3告知民警不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此后王某3被小庄村村民李某2用电动三轮车送至家门口,王某3家人将昏迷状态的王某3扶到家中休息。2017年2月6日凌晨5时许,王某3之妻朱某发现王某3出现呼吸不畅等症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王某3被救护车拉至鹤壁市人民医院山城院区。同日,王某3转入淇滨区鹤壁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017年2月12日王某3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3系被他人推到枕部着地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1、书证:死亡证明、鹤壁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急救病历、CT报告单、接处警记录、出警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郭某、牛某、李某1、李某2、赵某1、朱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国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鹤壁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国强应当预见其推到王某3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3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王某3被推倒后枕部着地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国强对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刘国强过失致人死亡,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受害人家人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刘国强任何责任,应当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不至于有新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判处缓刑。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死者王某3家属与刘国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2017年4月16日王某3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刘国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死亡证明、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鹤壁市120指挥中心院前急救病历、CT报告单、王某3的住院病历、鹤壁市公安局警令部证明、接处警登记表二份、出警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刑事谅解书;二、证人刘某、郭某、牛某、廉某、李某1、刘某、马某、李某3、肖某、李某4、李某5、赵某2、李某2、赵某1、朱某、王某1、王某2、姬某、孙某的证言;三、被告人刘国强的供述和辩解;四、鉴定意见: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鹤)公(物证)鉴(尸检)字[2017]0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鹤)公(物证)鉴(化)字[2017]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山检技术审〔2017〕9号;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到推到被害人王某3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王某3系被他人推倒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死亡,刘国强应当对该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刘国强系过失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刘国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刘国强与王某3并不相识,仅是因打牌发生推搡争执,王某3被推倒后也曾向出警民警表示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刘国强认罪悔罪,且已获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谷 堃审 判 员  崔艳丽人民陪审员  贺艳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