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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杭州江滨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诉李平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江滨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李平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江滨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90号中南国际商城6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徐良高,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平南,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审结,该案(2013)杭滨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尚欠申请人杭州江滨欧亚达家居有限公司租金及物业服务费2580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7672元(以25807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4日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受理费2392元,合计318134元。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平南的银行账户存款3181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