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代东建与徐长征、额敏县卡尔巴斯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长征,额敏县卡尔巴斯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东建,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长征,男,1964年04月13日出生,住第九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额敏县卡尔巴斯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一六七团团部,营业执照注册号:654221050004184。法定代表人:徐长征,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东建,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第九师。原审被告:王建军,男,1968年6月2日出生,住第九师。上诉人徐长征、额敏县卡尔巴斯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东建、原审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90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长征、额敏县卡尔巴斯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的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上诉人徐长征、额敏县卡尔巴斯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 阳审判员 邹彦君审判员 王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