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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朱静云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43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静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62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静云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2,717.59元(含利息212.7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17.59元支付给申请人。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62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