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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翔与楼祯业、郑华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翔,楼祯业,郑华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676号原告:杨翔,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楼祯业,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郑华侨,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杨翔与被告楼祯业、郑华侨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翔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与被告楼祯业、郑华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翔以与被告楼祯业、郑华侨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翔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