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挺晖、朱华夏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挺晖,朱华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张挺晖,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朱华夏,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挺晖与被执行人朱华夏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于本案的被执行人朱华夏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费育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