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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凌翔、高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翔,高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凌翔,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高珊,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凌翔与被执行人高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凌翔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高珊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珊向申请执行人凌翔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珊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