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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靳秀河与邹国良、英德市雄厚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秀河,邹国良,英德市雄厚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825号原告:靳秀河,男,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邹国良,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被告:英德市雄厚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徐史厚。原告靳秀河诉被告邹国良、英德市雄厚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厚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衍君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秀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国良、雄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秀河诉称:2015年1月至3月,被告邹国良让我从韶关拉煤干石到英德望X镇指定场地,运费共348125.24元,被告在2015年5月29日支付3万元,后再未支付剩余运费,原告多次追讨债务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318125.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实欠运费为基数按月利息1.5%的标准计算至运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靳秀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结算单、身份证、农业银行流水单、企业机读档案信息。被告邹国良辩称:一、被告邹国良在结算单中签名仅为职务行为,其运费应当由被告雄厚公司承担。二、被告邹国良在结算单中确认了保证事项,仅仅针对2015年1月的运费118616.75元进行保证,且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由于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即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但原告起诉主张保证责任的时间为2017年6月,保证期限已过,原告不应当承担相应保证期限。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邹国良的诉讼请求。被告雄厚公司未进行答辩。被告邹国良、雄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被告邹国良与雄厚公司在《靳秀河总结算单》中签名及盖章确认:总结算金额为318125.24元。该结算单中注明:九月还一月的款,要不还款,我公司按1.5%计付利息。保证人邹国良与雄厚公司签名及盖章确认。雄厚公司的股东为邹国良与徐史厚。邹国良是该公司监事。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两被告欠其运费318125.24元,并提交《靳秀河总结算单》予以证明,被告雄厚公司在该结算单中盖章确认,视为其确认该债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而被告邹国良抗辩其仅未作保证人对1月的运费承担保证,且该保证期限已届满,该结算单的签名为被告邹国良的职务行为,并非其本人与原告结算。本院认为,被告邹国良系该公司的监事,但与债权人结算并不是监事的职务范围,被告邹国良的结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视为其自愿承担相应的债务,被告邹国良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对于结算单中的保证事项,由于该约定不明,本院对该约定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由于该结算单确认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未约定付款期限,则结算次日视为逾期之日,原告请求从2015年9月1日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国良、英德市雄厚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靳秀河支付运费318125.2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欠运费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运费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530.94元,由被告邹国良、英德市雄厚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嘉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