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执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文国、卢汉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文国,卢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1509室。被执行人: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磐石市明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龙岩市武平县十方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卢文国,住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60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卢汉旺,住永定县坎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文国、卢汉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中恒通(吉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44套机械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就拍卖款申请执行人已与抵押权人达成了分配协议,申请执行人分得到46,20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执行完毕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3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凯& # xB;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华(共2页,印8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