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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德勇李隆明与重庆栋青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勇,李隆明,重庆栋青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881号原告:王德勇,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隆明,男,1962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建渝,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栋青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麻柳沿江开发区笠技孵化楼404室。委托代理人:杨庆华,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静,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王德勇,李隆明与重庆栋青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勇,李隆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勇,李隆明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勇,李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隆明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纯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