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8598周素芬与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芬,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598号原告:周素芬,女,1974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军,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4195573J,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各半层)。负责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素芬与被告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素芬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素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周素芬已预交),由周素芬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