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长雨、孙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雨,孙玉娟,杨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557号申请人:刘长雨,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申请人:孙玉娟,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杨大伟,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刘长雨与被申请人孙玉娟、杨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长雨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孙玉娟名下的位于香河县安平经济开发区、夏安路南10-(14)-022号香河?欧郡七期37座1单元1601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玉娟名下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